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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3-11

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

发布者:冷文丰|时间:2026年03月11日|0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案件背景

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,发生于2023年11月2日下午14时40分许,地点位于江西省修水县某国道与镇中心城交叉路口。事故涉及两辆机动车:一辆由熊某驾驶的小型轿车,另一辆由辜某雄驾驶的二轮摩托车(车载凌某洪)。

事故导致摩托车乘客凌某洪受伤,经抢救无效于2023年11月13日死亡。

事故经过

熊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从北向南行驶至交叉路口时,与从西向东直行由辜某雄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。

摩托车上载有凌某洪,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。事故造成两车受损,辜某雄与凌某洪受伤,其中凌某洪伤势严重,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,但因颅脑损伤严重,最终死亡。

责任认定

修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,熊某负事故主要责任,因其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车辆先行;辜某雄负事故次要责任,因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,在限速道路上超速行驶且未佩戴安全头盔,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。

凌某洪无责任。

当事人情况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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